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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20-11-25 08: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学校及所属单位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3.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4. 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综合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5. 建立和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6. 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7.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8. 监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湖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及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清查、调剂、处置、登记、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保障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负责学校用于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负责学校的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接受财政厅、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牵头管理,具体分类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负责校名、校誉的管理和保护以及学校网络域名类无形资产管理。负责学校党政部门、职能处室、教辅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场馆以及公用精装修住宅使用管理。负责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楼栋、体育场馆的使用管理;

    (三)计财处:负责货币资金、债权、对外投资及资产价值总帐管理;

    (四)科技处:负责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的无形资产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字画、电子文献资料的管理,以及学院和部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的归口管理;

    (六)后勤处:负责建筑物、附属设施、室外构筑物、植物的维护管理,负责公用住房使用管理,负责学校房产管理;

    (七)基建处:负责学校土地、地籍管理;

    (八)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和家具等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一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管理工作,并有相对稳定的资产管理人员。要加强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条 国有资产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所具体分管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和学校领导报告和备案。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各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各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申请购置进口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及国家控购设备,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无条件接受资产管理处调剂及调账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实施统一管理,由资产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 大型仪器设备由资产处组织使用单位、审计、财务等单位人员及校内外专家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资产验收合格后,应根据资产类型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各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促进各单位科学、合理利用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因学校进行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要及时办理人员交接与调账手续。

    发生资产损毁或者丢失时,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个人)应向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对因管理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资产损毁或者丢失,按照学校的规定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货币投资、担保、举办或参股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事项必须履行先论证、再申报审批制度,其中学校办公用房及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学校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租赁低价。学校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特别情况需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开放共享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取得的资产使用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学校计财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湖南理工学院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处置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在国家授权学校规定标准以上的,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批准并由学校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学校审批权限内的资产处置,经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初审,资产管理处复审后,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下批量账面原值20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批准后执行,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批量账面原值200万元以上经主管校长同意报学校研究同意后执行并将审批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勤俭办学、物尽其用的原则。 出售、出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必须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资产后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处置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清产清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学校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七)高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合作开发;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专项工作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各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学校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后组织实施。

学校所属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和主管部门出台的清查办法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组建资产管理方面专家库,聘请专家参与校内资产购置论证、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九条高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高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定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高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所有权的行为。《高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高校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高校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四十条 高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

第四十一条 高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十二条 高校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高校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教育厅、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四十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高校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录入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处置情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察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内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和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整改不力的,学校将给予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要求进行资产登记、填报国有资产报表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职责要求对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所辖的资产造成损失不及时反映、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费的;

(五)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六)在资产购置和验收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七)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的;

(八)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学校资产谋取私利的;

(九)故意破坏、损毁、随意丢失国有资产的,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十)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十章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学校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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