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价值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
(一)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
(二)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按金额分级论证及审批:
1.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相关学院(单位)组织论证,论证须有校内专家参与,教学仪器设备报教务处审批,科研仪器设备报科技处审批。
2.5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科技处组织或委托相关学院组织论证,论证须有校外专家参与,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其中百万元以上特大型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组织论证。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
1.购置仪器设备必要性、主要用途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及合理性(适用学科范围、国内外供货商以及同类仪器设备、品牌、档次、价格、规格、性能、技术指标比较);
3.所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运行维修经费的落实情况;
4.使用维护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本校及省内兄弟院校是否有同类设备、能否共享,如果本校已有该类设备,说明该设备工作情况;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四)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学院(单位)须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专家组论证意见”结论负责;设备申报负责人须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五)资产管理处按照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的采购计划,依法依规进行采购。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对于通用性强,可为多学科服务的贵重仪器设备由申请单位专管,向全校开放。建立健全为全校共享服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要实行岗位责任制。由熟悉该项工作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并由技术负责人对贵重设备安全运行全权负责。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任何个人不得动用设备。大型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
(三)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上机授权制度。未取得上机授权的人员,不能单独上机操作。
(四)每台贵重设备都要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管理制度办事,包括: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保管岗位责任制、安全制度、运行记录制度、交接班制度。
(五)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或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卸或分解时,应经资产管理处批准。
(六)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有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七)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实现开放、共享和服务。
对外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由所在单位提出,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计财处按有关规定核准,报市发改委备案后,按规定统一收费。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等。
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可向湖南省科技厅申请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对外服务合同、服务结果证明(包括服务发票、检测报告、技术解放方案等)。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修理
按《湖南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
符合《湖南理工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失)暂行管理办法》中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先由设备管理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失单》,加盖公章后送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后,提出大型设备报废鉴定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并由学校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
(一)归档范围
1.大型仪器设备申购书、可行性报告、论证报告、订货合同、结算单(包括发票副本)、免税率、报关单、保险单、商检证、运输单、来往信件等相关资料。
2.随机资料:装箱单、合格证、保修卡、使用维护说明书、调试、验收文件(测试数据、性能鉴定材料)、技术图纸、照片、操作规程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3.运行和设备功能开发记录、使用记录、年使用机时统计表。
4.维修资料:检修记录、故障记录、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等。
5.使用管理负责人资料、主要使用人员资料。
(二)档案管理细则
1.管理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员(含兼职),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档案文件资料。
2.资产管理处应存有档案资料索引和必不可少的资料复印件。
(三)保存期限
大型仪器设备档案保存期限和设备的使用年限同步。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学校每学年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中成绩优秀、效益突出、开放共享好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在经费配置等方面上予以支持;对效率低、开放共享差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单位或个人,学校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凡本办法中未提及的各项事宜,按相应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