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9-10024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购〔2019〕2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采购行为,根据《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31日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采购行为,根据《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管平台。
第三条 湖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
第四条 电子卖场的交易和监管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简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电子卖场由湖南省财政厅委托运营商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供应商、商品
第六条 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意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承诺书》(见附件1),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或电子卖场注册即可成为入驻供应商。法律法规规定需特定资质、资格的供应商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注册时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获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机构、商业银行以及担保、信用评级机构也可作为服务机构申请入驻。入驻的行业协会应及时公布国家强制标准,发布本地区、本行业的团体标准,组织成员通过协商来确定本地区、本行业商品的核心参数,认定协会成员的企业标准为推荐标准,行业协会暂未入驻的行业由运营商代行其职责。入驻的检验机构应邀对入驻供应商的商品进行检验,认定商品达标并发布检验报告。入驻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为入驻供应商提供信用、担保、融资等服务,在信用、担保额度内承担扣划的连带责任。公务卡支付结算由银联支持实施。
第八条 入驻供应商应建立商品库,按财政部规定的品目分类标准和电子卖场的商品分类标准分类登记所有商品,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注册商标、最高限价、政府采购折扣以及参数配置或服务内容、检验报告等信息。商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独立于商品的配件、服务,应作为独立的商品,分开计价,但市场报价中包含的配件、服务不得分拆。未登记入库的商品不得上柜销售或参与竞价。
拥有注册商标的入驻供应商为品牌商,可授权其他入驻供应商代理其品牌商品或提供相关的服务认证,承担商品质量、价格的管理责任。授权代理的商品应从品牌商的商品库中选择登记入库,执行品牌商登记的最高限价。加入行业协会的入驻供应商应按行业协会的要求登记商品的核心参数。原产地在境外的进口商品,应提供报关证明,核准后方可登记入库。
入驻供应商登记的商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加入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或自我声明执行的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来源渠道正规、合法,按规定提供售后服务,承担“三包”责任。入驻供应商不得提供假冒伪劣、盗版侵权或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专供、特供湖南政府采购的商品。
入驻供应商可向入驻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商品,确认商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或自我声明执行的标准,也可以登记合法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来证明符合标准。品牌商已通过检验的商品,其他入驻供应商登记时无需再申请检验或提供检验报告。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品不得上柜或参与竞价。
登记入库的商品将自动分类标识。入驻供应商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系统将标记为“品牌商品”。无注册商标、参数配置或服务内容与品牌商不一致、最高限价高于品牌商最高限价或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无法验证、入驻供应商加入行业协会但核心参数不全的商品,系统将标记为“自有商品”。
第九条 入驻供应商应将品牌商建议零售价或市场、行业协会公认合理的报价登记为商品的最高限价,并随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入驻供应商应提供可在市场查询验证的依据,最高限价不应高于其他市场同期报价。入驻供应商商品上柜、竞价(团购)的报价不得高于登记的商品最高限价。
政府采购折扣是入驻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优惠和支持,由入驻供应商主动提出或与财政部门、采购人定期谈判商定。入驻供应商与采购人商定的折扣率应不高于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的折扣率,与下级财政部门商定的折扣率不高于与上级财政部门商定的折扣率。
第十条 入驻供应商上柜商品、参与报价、签订合同以及品牌商授权其他入驻供应商代理,应提交在入驻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可查询验证的信用额度,系统验证后转化为电子增信;也可以将未入驻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开具的《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保函》(格式见附件2)交由湖南省财政厅指定机构验证后转化为电子增信。入驻供应商上柜商品、参与报价、签订合同以及品牌商授权其他入驻供应商代理时,系统将按以下要求验证电子增信并锁定信用额度:上柜商品,信用额度应不低于3万元、时间不短于一年;授权代理,信用额度应不低于10万元、时间不短于一年;参与竞价(团购)项目报价,信用额度应不低于竞价(团购)项目预算金额的5%、有效期不短于项目时间要求。入驻供应商的电子增信未锁定信用余额、时间达不到要求时,不得办理相关业务和报价。
除已成交项目履约验收前不得撤回已锁定的信用额度外,入驻供应商可撤回增信,相关业务或报价将自动失效。入驻供应商因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予退还增信的,信用(保函)保证人无条件按承保金额划缴国库。
第十一条 鼓励入驻供应商诚信经营,不断提高信用等级。入驻供应商锁定的信用额度不低于3万元、时间不短于一年的,信用等级为1星,参与预算金额不高于20万元的竞价项目报价不锁定电子增信额度;交易累计超过100笔无差评或锁定的信用额度不低于10万元、时间不短于一年的,信用等级为2星,参与预算金额不高于50万元的竞价项目报价不锁定电子增信额度;当年被财政部门评为优秀供应商或锁定的增信额度不低于30万元、时间不短于一年的,信用等级为3星,参与所有竞价、团购项目报价可不锁定电子增信额度。入驻供应商因不诚信行为导致不予退还增信或全年差评达三次或全年无成交的,将取消星级标识,办理相关业务时加倍锁定信用额度;连续两年取消星级标识的,当年不再受理增信。
入驻供应商可利用电子卖场的交易记录和评价,在入驻的商业银行或担保机构增信,提高信用额度和信用等级。入驻的商业银行等服务机构可给予信用等级2星、3星的入驻供应商减免增信手续费、提高合同融资贷款比例、降低贷款利率等支持。
第十二条 入驻供应商应对提交的注册信息、商品登记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有效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虚假注册、虚假登记。入驻供应商信息不全或无法验证通过的,应及时补充修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维护;商品信息与其他入驻供应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运营商报告。
运营商应对入驻供应商新增或修改的注册信息、商品登记信息进行核查,不间断对入驻供应商注册信息、商品登记信息在后台进行跟踪比对。运营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入驻供应商,问题商品应标记为“自有商品”;注册信息可能影响增信有效性的,应及时退回其增信。
第十三条 入驻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履行商品退换、维修等售后服务义务,及时处理合同争议和对售后服务的投诉。变更商品的性能参数或服务要求不得低于原成交商品。
入驻供应商因不可抗拒力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不可抗拒力的证明,申请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入驻供应商应按照先交货再结算的原则,在采购人验收合格后申请结算合同款项,合同履行时间超过3个月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先结算后验收。1个月内合同结算金额合计不足5万元的,入驻供应商应汇总提出结算申请。
入驻供应商应在收款后对采购人验收付款情况、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评价,差评应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增信有效的入驻供应商可以对采购人发布的非常公告、竞价成交公告、验收公告中损害自身权益的内容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对运营商退回其增信、标记为“自有商品”向运营商提出异议,但不得利用异议恶意干扰、阻挠正常的采购活动。
第三章 采购人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按照部门预算、采购预算、资产配置限额标准和电子卖场的交易规则和流程进行采购,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结算合同款项,落实促进节能环保、支持两型产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厉行节约,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和采购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明确交易方式的适用范围、审批流程和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并向电子卖场迁移,实现采购活动全过程留痕,通过对接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和预算绩效评价。
采购人应将单位基本情况和操作管理员信息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备。
第十八条 采购人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采购项目预算并将品目分类细化到最底级;零星采购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年初采购预算下达前急需的项目采购,采购人应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追加、调整预算科目、项目、品目以及细化品目分类,采购人应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采购人年终决算、结转时应认真清理核对采购预算、采购项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按财务管理要求管理小额采购支出,确认下单、竞价(团购)时应明确采购项目预算或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报账、支付时应验证电子卖场的采购合同。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在电子卖场采购的,采购人可事后凭发票在电子卖场补录采购合同,并说明原因。与公务人员个人相关的小额采购支出,公务人员可使用公务卡支付,采购人报账时应验证采购合同和公务卡交易记录。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根据预算编制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从行业协会发布的商品标准中选择并明确为采购需求标准,细化为采购需求清单中具体的采购标的和相关的服务、配件以及规格参数或服务要求以及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采购人还可以通过发布采购需求公告来征询入驻供应商的建议或解决方案,将指定品牌或认可的解决方案列入采购需求清单。采购人可参照入驻供应商上柜商品的报价确定项目预算,还可以将商品的近期成交价设定为最高限价。
采购需求清单既是采购人确定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采购人验收的依据,还是入驻供应商竞价的基础。采购需求清单可以明确商品标准,可以明确品牌型号,可以按照行业协会公布的核心参数明确参数规格或服务要求,也可以是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量清单,服务项目可以推荐2个以上解决方案,货物项目可以为核心商品推荐2个以上的品牌。
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清单未细化到具体标的,工程项目未编制工程量清单、未经投资评审,不得在电子卖场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合理采用直购、竞价和团购等方式。同一品目的年度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采购,采购人可以定点直购。采购人及其主管部门实行定点直购,应公开定点直购的品目名称、年度预算和按折扣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名单、折扣率,定点期限不超过1年。
采购人不得利用电子卖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单次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依法按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约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 1个工作日内发布验收公告。合同有变更的,采购人应公开变更原因。因不可抗拒力导致合同终止的,采购人应及时发布合同终止公告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
采购人应在合同验收公告发布、合同履行完毕时对入驻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和商品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差评应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按照先验收再付款的原则,在入驻供应商申请结算合同款项1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采购人不得向入驻供应商预付合同款项,验收后应一次付清合同款项,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入驻供应商验收结算后拒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或被发现了虚假资料谋取成交、假冒伪劣骗取验收的,采购人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认真、及时答复入驻供应商提出的异议,协商解决供应商的疑虑和关切,必要时还可以委托专业人士参与答复。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信守合同,诚信交易。超过合同约定验收时间10个工作日不发布验收公告的,系统自动记差评1次;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10个工作日不支付的,系统自动记差评1次;收到入驻供应商异议10个工作日不答复的,系统自动记差评1次。采购人改正后,系统自动收回差评。
采购人一年内差评达3次,系统暂停采购人开展新的采购活动;采购人应主动进行整改,公开整改情况后系统自动收回差评,恢复开展新的采购活动。
第三章 交易规则和流程
第二十六条 电子卖场包含直购、竞价和团购三种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条 直购是采购人在上柜商品中择优选择,直接向入驻供应商下达订单的方式。采购需求可以明确为品牌型号或具体服务要求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直购方式。
第二十八条 增信有效的入驻供应商,可选择商品库的商品上柜,商品报价可随时根据市场调整,但不得高于登记的最高限价。入驻供应商还可以将相关商品(服务、配件)组合上架,但应分别列明商品报价。商品的成交价按市场报价乘上政府采购折扣计算。入驻供应商可以随时下柜商品,货物类商品存货数量为0时将自动下柜。
采购人通过品目分类、商品标准、供应商、品牌型号等条件从入驻供应商的上柜商品中综合选择符合采购需求、报价低、服务好的商品下单,入驻供应商也可以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交报价单,由采购人确认下单,系统将提醒商品以及相关服务、配件的最新成交价和最低报价等相关信息。采购人确认下单后,系统自动发布成交公告、自动生成电子采购合同并通知成交供应商。
直购的下列情形,系统自动将成交公告同步推送至非常公告栏:成交商品为“自有商品”的;成交价格高于该商品1个月平均成交价(或报价)一定比例(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成交商品属于采购人公告的定点品目但成交供应商不在定点范围内的。
增信有效的入驻供应商可在1个工作日内对列入非常公告栏的直购成交公告提出异议,采购人收到异议后可取消成交并通知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未收到异议或答复异议后决定继续签订合同的,系统自动生成电子采购合同并通知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电子卖场将按照政策功能和本土优势产业分别设立两型产品馆、扶贫馆、湖湘特色馆等专业卖场,相关商品经审核后即可在专业卖场上柜直购。鼓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在专业卖场直购,专业卖场的成交公告不作为非常公告自动推送。
第三十条 竞价是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清单,邀请供应商竞价,选择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入驻供应商成交的方式,是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简化网上交易方式。采购需求清单明确为商品标准、参数规格或服务要求以及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竞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将采购需求清单随竞价邀请公告一同发布,竞价邀请公告约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应不少3个工作日。货物项目可以为核心商品推荐2个以上的品牌,服务项目可以推荐2个以上解决方案。采购人可在发布公告时向特定的入驻供应商发出邀请。
竞价邀请公告约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增信有效的入驻供应商均可提交响应清单和报价。入驻供应商响应清单应对照采购需求清单从商品库中选择满足需求的商品,商品报价不得高于其最高限价,货物类“自有商品”不得参与竞价。响应清单和报价提交后不可更改,但可以在响应截止前撤回。
竞价响应截止后,系统自动按支持节能环保产品、两型产品以及小微企业等政策规定的最高比例计算价格扣除后排序,报价相同的以报价时间优先。不符合资格条件、不符合需求标准、不属于推荐品牌或未采用推荐的解决方案以及规格参数、服务要求不能实质性响应需求的,系统自动作为无效响应处理;需要人工认定的,系统开放显示响应清单供采购人处理并记录原因,必要时采购人可以邀请专家协助认定。实质性响应需求的入驻供应商不足2家的,竞价自动终止。
竞价响应截止1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选择满足采购需求、报价低、服务好的入驻供应商成交并公告成交结果。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可在1个工作日内对竞价成交公告提出异议,采购人收到异议后可取消成交并通知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未收到异议或答复异议后决定继续签订合同的,系统自动生成电子采购合同并通知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团购是具有相同采购需求的采购人,邀请信用等级较高的入驻供应商竞价,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入驻供应商成交的方式。团购是多个采购人的批量竞价,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商品。
第三十三条 发起团购的采购人应发布团购邀请公告。公告应详细列明需求标准、商品的品牌型号、最高单价等, 货物项目可以推荐需求标准相同、2个以上的品牌型号;公告约定的团购截止时间不得少5个工作日,参与团购的采购人最低数量不得少于5人。发起团购的采购人在发布团购邀请公告时,可向特定的入驻供应商发出邀请。
团购邀请公告约定截止时间止未达到约定的最低人数,团购自动终止。团购邀请公告约定截止时间前,参与团购的人数达到约定的最低人数,信用等级为2星、3星的入驻供应商即可开始竞价。入驻供应商竞价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团购邀请公告约定的截止时间不足的,自动延后。入驻供应商开始竞价后,有相同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继续参与团购,入驻供应商可以提交更低的单价,信用等级为2星的入驻供应商系统将按入驻供应商提交的单价和采购人申报的采购数量锁定信用额度。团购邀请公告将实时刷新参与团购的采购人数量、采购人申报的采购数量以及入驻供应商的最新报价;团购截止后,系统自动将报价最低的入驻供应商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公告成交结果,生成电子采购合同,通知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电子卖场的采购合同均由系统自动生成,采购人与供应商可以约定交货、验收时间、地点等商务条款,但不得实质改变采购合同。纸质合同应在电子卖场下载打印后再签字盖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级次对采购人、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入驻供应商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本级的采购项目,重点检查采购人合同履约和验收付款情况;可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对相关采购人、入驻供应商进行检查。入驻供应商利用异议恶意干扰的,财政部门可暂停其提出异议的权力。
财政部门应积极推行预算绩效评价,对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认定成交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可责令暂停开展新的采购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责令赔偿损失;采购人拒不整改的,可移送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经办人的责任。
入驻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认定成交结果无效,可通知运营商将问题商品强制下柜或标记为“自有商品”;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可通知运营商退回电子增信;造成经济损失的,财政部门可责令赔偿损失。除不可抗拒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外,入驻供应商拒不履行合同或两次验收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或验收后不履行约定的售后服务义务的,财政部门可通知运营商退回电子增信,可通知运营商不予退还增信,可通知运营商一年内不再受理新的增信。入驻供应商虚假资料谋取成交、假冒伪劣骗取验收的,财政部门还可将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通知运营商三年内不再受理增信。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供应商应主动接受财政部门检查、考核和审计、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应商的注册信息、上柜商品信息以及采购人发布的成交公告、验收公告存在虚假、违规的,都可以实名举报。
第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商业银行等服务机构应定期公开服务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服务中发现的问题。服务机构不能正常履职的,省财政厅应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可通知运营商暂停或取消其入驻资格。
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商业银行等服务机构提供收费服务,应公开费用标准,由入驻供应商选择。
第三十九条 运营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托协议建设、运营电子卖场,为采购人、入驻供应商和入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为小微企业平等参与竞争提供保障。运营商应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运营情况和异议答复情况,及时报告运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省财政厅加强对运营商的管理,督促提高运营水平。
除代扣公务卡交易手续费外,运营商不得向采购人、入驻供应商收取运营费用。运营商提供增值服务,应公开费用标准,由入驻供应商选择。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检查考核结果、处理意见应予公开。
财政部门及监管人员不得参与、干涉采购人及采购活动,不得插手供应商入驻、商品入库,不得干涉运营商的正常运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单次采购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人可以明确提出采购需求清单且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或工程量清单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电子卖场竞价。
第四十二条 电子卖场启用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有关办法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